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激励和约束党员干部廉洁从业,进一步推动学院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精神,结合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有关规定, 立足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行政及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学院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与学院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副书记、副院长、教研室主任等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院工作要点,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第七条 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学院的党风廉政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1929cc威尼斯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1929cc威尼斯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规范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保证权利公开透明运行。
第九条 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求,做好岗位、学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坚决防止招生考试、采购招标、基建修缮、资产管理、评奖评优、职务(职称)评聘、财务管理、教学科研项目等领域出现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坚持关口前移、防微杜渐,组织党员、教师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学习上级党委、政府、纪委领导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文件,经常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和教职工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学校关于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要求,规范使用“三公”经费,着力解决“四风”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认真调查处理或协助校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坚决维护党委领导核心,支持学校纪委监察办公室依规依纪履行职责,及时汇报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健全谈话提醒、督促纠正、问责查处等工作机制,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纠正、早查处。
第十四条 积极配合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干部的考核、任用工作,如实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
第十五条 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与干部职工的业绩评定、奖励、选拔、任用相挂钩,并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年终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约谈,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和工作安排开展述职述廉与年度考核工作,集中报告学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领导班子成员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主动接受民主评议,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一)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二)对学院和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院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查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条 对重大违纪违法的,按照管理权限,移交学校纪检审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